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

反對與抗議《民法》972條,基督教徒比其他宗教的教徒還認真

當我知道《民法》972在現在吵得沸沸揚揚之際,總會有一群人站出來抗議。尤其我看到一些基督徒的某些特定派系相當反對,認為這與同性戀有關,更是他們的一大禁忌與地雷,我在想,這有甚麼好吵的?男女愛雖然很普遍,男男愛與女女愛有何不可?

男男愛與女女愛,在某些特定宗教,是普遍被禁止的。佛教不用說,因為出家後,無論和尚與尼姑,就不能通婚,更不用說有任何往來與性行為。

接下來的資料,是從維基百科取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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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斯蘭教當中,根據《古蘭經》記載關於所多瑪與蛾摩拉,以及先知魯特的篇章(參考《古蘭經》 7:80-84, 11:77-83, 21:74, 22:43, 26:165-175, 27:56-59, 及 29:27-33):「(我確已派遣)魯特,當時他對他的宗族說:『你們怎麼做那種醜事呢?在你們之前,全世界的人沒有一個做過這種事的。你們一定要舍婦女而以男人滿足性慾,你們確是過份的民眾。』 他的宗族唯一的答覆是說:『你們把他們逐出城外,因為他們確是純潔的民眾!』 我拯救了他和他的信徒,沒有拯救他的女人,她是和其餘的人同受刑罰的。 我曾降大雨去傷他們,你看看犯罪者的結局是怎樣的。...你們怎麼要與眾人中的男性交接,而捨棄你們的主所為你們創造的妻子呢?其實,你們是犯罪的民眾。」

猶太教方面,從一開始直到20世紀,猶太教都把兩個男人間的性行為視為和吃蝦子一樣不潔淨的行為。

統一教方面,這個宗教把任何非夫妻關係的兩人性接觸都認為是罪惡的。它反對婚前性行為,也反對通姦和同性戀。它以同性婚姻是一種可憎的事物完全反對同性戀婚姻。它聲稱避免同性戀行為和悔改同性戀欲望都是可能和良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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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島,幾乎不聞這四種宗教的人跳出來說,《民法》972條的修改,是社會進步的絆腳石,更幾乎不見這四種教徒跟著強烈反對的基督教徒一起抗議。

當然我並不是說所有基督教徒都是強烈反對《民法》972條的極端分子。愛與不愛都是人的一種感覺,A男向B女沒有愛,B女卻對A男有愛,A男可以拒絕。但是A男對C男有愛,C男對A男也有愛,那就是兩者之間的感覺。別人的感覺,憑哪一個宗教的信條去大喊反對?

要知道,台灣不是以宗教治國的地方。今天,如果說某國以宗教治國,如馬來西亞,馬來人就必須成為伊斯蘭教徒,也就是穆斯林,那麼他就必須遵守伊斯蘭教的任何信條與戒律,包括行五功,不能吃豬肉,女生必須穿長袖包頭巾(hijab)。這是在一些以伊斯蘭信條的國家的情況。

全世界只有聽過伊斯蘭教國家,有誰聽過以基督教治國的國家嗎?美國信仰基督教最多,但他們卻不是以《聖經》或任何基督教徒治國的國家,美國卻是民主自由的國家,雖然美國總統在宣誓時也要用到《聖經》,那也不代表該總統就一定是基督徒,當然在美國的每一個人並不是信仰基督,那當然就不是真正的基督治國國家。

我在臉書看到,某某人說在他的想法與心目中,《聖經》的順位第一,台灣的法律才是第二。我一聽完後,整個人臉色都變了,為何宗教信仰可以是他的第一,而不是台灣法律是他的第一呢?也許他是個很虔誠的基督徒,但在台灣這個地方,宗教要與現實確實分開,而不是把一個古代的觀念套用到現在。雖然我們也是要注重道德與倫理沒錯。

問題是,只是修個法,你們抗議得比其他人還認真,到底是為了甚麼?

你們的傳教士,對任何人都說:「神愛世人」(God so loved the world),包括我這個無神論者也一樣。我曾經跟好幾個傳教士說:「對不起,我是無神論者,我不信上帝與任何神。」(編註:有些基督徒還說我是迷途的羔羊,我可以說,我不迷途,謝謝您們的關心)但是這些傳教士還對我說:「上帝愛你」。如果上帝愛我這個無神論者(而且有些基督徒們還視無神論也是一種宗教),為何你們眼中男男愛與女女愛的同性戀者就讓你們感到礙眼,還要給他們難堪呢?

人皆為平等,不能存在誰歧視誰的問題。只要他不會妨礙到你,他也沒有拿刀子威脅與恫嚇,要了你的性命,他更沒有放火燒了你家,他也不會搶了你的錢,讓你身無分文,他只想要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,就跟童話故事的八股結局一樣:「…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。」(…and they lived happily ever after.)為甚麼這些基督徒們抗議得比誰都還認真?

告訴我,基督徒們,你們爭的到底是甚麼?為何《民法》972條一旦修法通過,你們的惡夢就從那時候開始呢?請你們告訴心有千千結的我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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